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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民防条例 |
| 第一章 总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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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,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,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,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、抗灾救灾措施,实施救援行动,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、火灾、水灾、地震灾害,灾害性的化学事故、放射性污染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、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。第四条 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,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。区、县民防工作由区、县人民政府领导,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、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。 第五条
上海市民防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民防办)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,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;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,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。 第六条
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。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得民防保护的权利,都必须依法履行民防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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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一章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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