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(目的和依据)

 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,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和《上海市民防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(有关用语含义)

 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,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、防空指挥、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,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。

  第三条(适用范围)

 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、建设、使用、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四条(管理部门)

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民防办)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,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。

  区、县民防办公室(以下简称区、县民防办)按照其职责权限,负责本区、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。

  市和区、县的计划、规划、土地、建设、财政、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实施本办法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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